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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7+N”新兴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朔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市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企业用工、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朔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我市重点鼓励发展以下新兴产业:高端陶瓷与新材料、新能源(不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碳基新材料、生物医药、文化旅游、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七大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符合上述产业项目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额的新兴产业项目、新设研发机构以及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五条坚持“亩产论英雄”的招商导向,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1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6万元/亩。对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投资强度执行。

第六条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要素支持政策

第七条用地保障政策

(一)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必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3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三)朔州各开发区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7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四)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六)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以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为基本单元进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单元、分跨转让。

(七)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八)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九)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当地财政实行定额补助。积极鼓励各开发区兴建立体厂房,可实行两年零租金的优惠。对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类项目,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其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第八条水、电、气、暖政策

(一)开发区电价。各开发区和园区整体作为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可享受0.37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支持山阴县等增量配电网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售电模式改革。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可享受朔州市园区“风电打捆”优惠电价。强力推动实施朔州经济开发区固废园区“厂用电”电力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天然气2.85元/㎥(夏季)3.35元/㎥(冬季)、煤层气2.35元/㎥的价格。支持在陶瓷产业园区建设集中燃气供应站,降低陶瓷企业用气成本。

(三)基准水、暖价格。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暖、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享受工业用水价3元/吨,基准供暖按建筑面积4.8元/月∙㎡的价格(市区),推行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给予价格补贴。

上述价格均系现行最优惠价格,以后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可执行的最低价格执行。

第九条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盯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投向,积极协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单位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财政奖励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融资政策支持

(一)设立35亿元的能源转型发展基金。5年内,市财政出资3.5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分别出资0.5亿元作为资本金,同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培育和发展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支持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首笔募集基金10亿元以上投入到招商项目和企业中,其中市财政出资1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各出资1500万元。积极组建“科技创新资金、文旅发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基金”等一批基金。

(二)加大银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企业项目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定期存款招标的指标之一,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和“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对落地在朔州市拟进入主板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1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首家奖励1000万元,今后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拟通过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的企业,挂牌后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且用于在朔项目发展的,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设进度,逐年以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1%分别对落户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引资人按4:3:3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贡献奖励。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6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贡献分成比例承担。

将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审核

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交由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于2月15日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兑现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集体进行审定。

(二)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并由促进外来投资部门设立专户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五)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适用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用地政策方面:

《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朔发〔2018〕29号)第四部分第17条规定: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修编时为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留足空间。对带动力强的省市重点项目,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国土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好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企业,要简化部门之间审批登记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推进民营企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人才激励政策方面: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支持的意见》(朔政发[2017]90号)第三条规定:健全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支持力度。

研究建立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的资金支持方式,创新各类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引进和培育有望形成重大产品、重点产业、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端人才及团队,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予以相应配套资助。对于在朔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我省“百人计划”专家、院士、博士等人才和团队按照科研项目需求每年给予适当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二)加大研发奖励激励力度。

引进人才领衔在朔新建国家级科研院所,经认定,按其投资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由其自行支配。

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经批准新设立的工作站,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建站补助,对进站工作的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课题每人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补助。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补助,分3年补助到位。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给予支持,重大科研项目给予足额安排。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5万元。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鼓励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室)等的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朔创新创业。对落户朔州的项目,按照重点推荐、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三个类别,一次性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人才创业创新。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其中,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人才的培养、引进、开发、使用、奖励等方面。对人才创业创新的给予资金扶持,其中A类人才创业和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0至300万元、50至200万元资助,经评估认定为奠基性、战略性创业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B类人才创业和创新项目,给予50至100万元、10至50万元资助;C类、D类人才创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资助。

(四)创新融资支持机制。

人才在朔创办企业,可凭技术、科研发明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其中政府股权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0%,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人才创办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可协调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利息额,连续两年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五)加大引才创业支持力度。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落户县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经济园区的,由当地给予办公用房和厂房支持。其中,A类人才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满足建设用地和办公条件需求;B类、C类、D类人才创业项目,分别提供50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平方米左右办公用房或厂房,3年内免收租金,在创业项目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优惠。

(六)开辟事业单位引才“绿色通道”。

取消机关事业单位“控编进人卡”和“进人计划卡”制度。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时,可直接考核聘用和进行专项招聘。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条件,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艰苦边远地区招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结合推进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选聘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医院院长和高水平医生。

(七)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制度。

研究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探索建立人才公寓,市财政每年另外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公寓建设或提供租赁服务等用途,并加大人才公寓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探索在特定区域新建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人才安居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民营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人才周转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所建住房实行统一装修,统一配备家具、家电、网络等配套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标准。人才公寓产权归政府或单位所有,只租不售,长期周转使用。

根据人才分层分类情况给予多渠道的住房保障。A类、B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住房面积一般为140平米以下),按购房款的3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在朔州暂时没有自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或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八)建立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制度。

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给予其团队成员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不超过5人);全职引进的B类人才,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B类人才,因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企业引进人才后所发生的同类开支,由同级财政补助50%。柔性引进A类、B类人才,根据在朔实际工作月数,分别给予每月2万元和1万元的津贴,同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工作,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985”高校或教育部认定的“世界一流学科”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且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在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和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生活补助、给予不低于3万元科研经费。

(九)搭建引进人才平台。

加速发展各类众创空间,鼓励国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创业服务综合体设立、并购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做大做优做强。打造创业园区、“梦想小镇”和创业街区,支持市内各众创空间、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使用省、市科技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仪器设备发生的检测费用按5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实行“人才绿卡”制度,对引进的人才(含在朔工作的博士),经评定后由市政府颁发“人才绿卡”,享受“一卡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引进的A类、B类人才随迁子女可在我市自愿选择任意一所中小学校就读;接受高中教育的,参加全市统一中考,重点高中按规定优先录取;已纳入国家重点引进人才计划的外籍子女提供办理签证证件便利;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在我市工作或需长期居留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签发5年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实行专家医疗保健待遇,提供优先医疗服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员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具备相当层次的人才纳入医疗补贴范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人才引进对象医疗补贴待遇专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

(十一)创新招才引智工作机制。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发挥驻外机构招才引智作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在本市或国内外人才聚集地落实工作场所,建立人才工作服务站。服务站负责宣传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人才和招商工作的方针政策,把人才工作站建设成为招才引智的“桥头堡”“联络处”。设立人才工作站工作经费,根据人才工作站的规模大小,分别按照每个工作站每年3万元至15万元做好经费保障,列入市财政预算。驻朔州外地人才工作站组织洽谈、招聘、联谊等专项活动所需经费,可另行向市政府申请专项经费。发挥群团和社会组织招才引智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市欧美同学会、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企业家协会等人才协会和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对各级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

(十二)强化本地人才培养力度。

通过推进高水平院校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围绕朔州重点支持领域发展需求,采取自建或与外地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设若干特色学院,重点培养一批本地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队伍。深入开展招才活动,吸引本土人才回家发展,朔州籍的人才回乡创业,同等享有我市出台的所有人才支持政策。开展朔州优秀企业高校行活动,举办企业专场招聘会,宣传朔州人才政策,吸引更多朔州籍学生回乡发展。优化企业家人才队伍的成长环境,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氛围,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培育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方面: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支持的意见》(朔政发[2017]90号)规定:

22.拓宽民营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要加大金融产业开放力度,打造我市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通过与外省、市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信托、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债、公司债、融资租赁、保理和互联网金融贷款等投融资业务引入我市,为我市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23.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认账款,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关于朔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激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安排专项贷款规模支持朔州陶瓷企业,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审批效率等方面予以优惠倾斜,确保陶瓷产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4.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水平。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功能,2019年底前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力争达到5亿元,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9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激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持民营企业担保贷款业务。

25.做好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自筹资金,为本区域内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市、县两级要大幅度提高应急还贷周转资金总量。鼓励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加强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免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成本。适当放宽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范围,积极主动做好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服务。要统筹使用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和市级应急周转资金,其中支持陶瓷企业的额度不低于总量的30%。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解决就业岗位500个以上的陶瓷企业,对其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26.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集合各类奖补资金,集中政策和资金优势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挂牌。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市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做好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20户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10户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2020年市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达到50家,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民营企业达到5家。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严格执行《朔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措施》文件规定,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和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

27.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恶意拖欠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取消已有的荣誉和补贴。

28.支持民营经济向“2+7+N”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围绕产业生态化、高端化、集约化、现代化,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园区承载、企业示范、项目支撑、基础保障、创新驱动”七大路径,鼓励民营煤电企业提质增效,参与国有煤电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在高端陶瓷和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煤化工、生物医药、文化旅游、草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七大新兴产业上突破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向装备制造、大数据、信息化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发展。

29.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从2019年起,我市设立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我市《中小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双创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上规升级,“专精特新”发展,股份制改造,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创新融资模式,企业人才培养,经济运行监测等。

30.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入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民生康养产等领域项目。在我市高速铁路、飞机场建设项目中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1.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对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煤电企业固废排放治理,投资煤矸石、粉煤灰再利用产业,落实好固废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产品原料中粉煤灰参合比例达到20%以上、年消化粉煤灰10万吨以上的陶瓷企业,给予奖励。

32.通过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军民融合产融对接平台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通过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扩大直接融资。对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的,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适当安排市级配套、奖励资金。33.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激发民营企业科研热情。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各类科技(专项基金)计划。组建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实施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装备改造的陶瓷企业,委托行业协会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奖补。

34.支持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提升。支持、帮助民营企业推行和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加大质量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创新技术服务标准。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和200万元。对于获得省级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推荐申报省级奖励资金100万元和50万元。市财政给予一定配套奖励。支持和指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35.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深化京津冀协作。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

36.加快市场主体规模提升。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小微工业企业重点指导帮扶,每年培育不少于20户“小升规”企业,并给予奖励。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6万元的奖励。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陶瓷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7.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编制采购品目清单。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方面: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40号)规定: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研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所得抵免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政策,特别是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奖励税收优惠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研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对申报成功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给予按获得省及省以上支持经费的50%-80%配套支持。对符合市委、市政府“2+7+N”产业发展且具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项目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基础上,列入当年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予以支持。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作价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由其自行支配。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包括农村技术承包奖、专利奖等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金分配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确定。对获得国家科学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一个年度内组织申报科技成果评价5项(含)以上或者连续三年累计完成15项(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年度内组织产出科技成果评价2项(含)以上,或者连续三年累计完成6项(含)以上的,对组织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奖金可用于成果拥有单位对成果拥有团队和个人的劳务支出或奖励。

(六)鼓励开办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对形成技术交易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市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单笔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且对我市产业转型和质量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

(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积极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各种民间资本进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我市科技型企业。

五、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九)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批准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同时在课题承担上给予优先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对已有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运行绩效情况择优奖励10万元,每年支持家数不超过5家。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和优秀奖及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及10万元和5万元。

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创新券方式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联盟组织的重大技术攻关、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给予对等的经费支持。

六、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十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我市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四)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对在朔创新创业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专家团队,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对承担的科研项目给予立项支持。对我省“百人计划”专家、博士等专家团队在朔从事科技研发攻关,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建站补助。

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PCT国际发明专利分别资助1万元、10万元。对推广价值高的发明专利进行保护支持,维护费按上缴国家的费用全额资助,保护支持期限不超过6年。

(十六)加强专利融资服务。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十七)加大技术标准资助力度。积极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对市内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朔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方案》(朔政发〔2018〕25号)第四部分规定:

(一)实施“五统一”事项办理。

1.统一清单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权限,以清单形式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体现政府靠前服务,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对企业承诺事项,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对保留审批事项,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前置要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使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平台赋码、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企业经平台获取代码,根据清单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受理申请,限时并联办结,并通过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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