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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有效落实和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通用细则

(一)支持对象

《政策意见》支持对象为在太原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等。对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二)申报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责任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未享受市级财政其他扶持资金、自身信用状况真实性等承诺;(附件2)

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凭证;

6、经合法注册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告;

7、其他文字、表格、图片、影像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1.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月31日、10月1日—10月31日。

2.申报程序

资金申请按照报送材料、审核公示、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二、申报具体要求

(一)信息服务业

第一条 大力引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产业人才到我市创业,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1.申报材料

参照《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发[2018]46号)执行。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二条 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评估及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2)具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三级以上(含三级)评估认证。

2.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的企业给予奖励,标准为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按照CMMI3级10万元、CMMI4级20万元、CMMI5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3.申报材料

(1)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三条 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

1.申报材料

(1)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影印件;

(2)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管理制度;

(3)入驻电商企业汇总表(含企业名录、租赁面积);

(4)国家、省、市认定文件或官网通知、公告截图。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申报材料

国家、省、市认定文件或官网通知、公告截图。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五条 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材料

(1)独立交易平台须提供:电商平台独立域名及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所有人需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相符);ICP许可证(复印件);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ICP备案信息截图;电商平台首页截图、电商平台后台截图;电商平台实现的网络交易额及明细清单,并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与收入对应的银行流水及网络流水材料,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2)电商服务商:提供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等,所服务企业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及网站、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时间、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

(3)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快递信息系统后台业务量截图、快递结算凭证复印件;

(4)网商:提供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的网上商铺首页与后台截图、银行支付或网络支付凭证复印件、费用支出的发票复印件或合法电子凭证影印件等相关资料,平台服务协议材料(可完整截图)、平台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六条 对于经认定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300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申报材料

(1)平台独立域名及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所有人需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相符);

(2)ICP许可证(复印件);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ICP备案信息截图;

(4)平台首页截图、平台后台截图;

(5)所服务企业汇总表,含服务企业名称、联系电话、服务事项、服务收入、服务时间、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

(6)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可完整截图)、复印件;

(7)平台服务收费的部分发票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七条 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类的电商平台,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5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3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1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申报材料

(1)平台独立域名及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所有人需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相符);

(2)ICP许可证(复印件);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ICP备案信息截图;

(4)平台首页截图、平台后台截图;

(5)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6)平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7)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8)平台交易额、订单量、月均点击量、入驻企业数、注册用户会员数情况等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二)科创服务

第一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以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1.申报材料

参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105号)执行。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我市内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1)投资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2)投资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官网可查询。

2.申报材料

(1)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汇总表;

(3)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创业投资企业与所投资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6)被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决议文件;

(7)市场监管部门入资凭证复印件和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8)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法律文件和会计文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基金投资情况真实性的专项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三条 对于投资机构退出投资时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2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材料

(1)被投资企业股东会退出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2)市场监管部门入资凭证复印件和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3)股权投资协议;

(4)被投资企业收款、入帐会计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基金投资情况真实性的专项审计报告;

(6)投资企业针对退出的投决会决议;

(7)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

(8)投资企业退出的出资会计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三)金融服务

第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材料

(1)发债企业基本情况;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发债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

(5)企业发行债券市场的批准发行文件;

(6)发行募集款项的银行进帐、企业入帐会计文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落户选址、办公用房、人才招聘等方面给予支持。

1.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提供所购置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3)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自用承诺书。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四)现代物流

第一条 结合太原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科学规划物流园区(含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和公共仓储中心)、仓配中心(含分拨中心)、末端网点(含公共配送站、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三级网络。

1.支持标准

(1)从总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建成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类物流基础设施(即承担一级公共仓储功能的物流园区)和由单一企业或企业联盟作为建设运营主体,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的冷链物流基地中,每年评选3个市级示范物流园区和2个市级冷链物流基地,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总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的二级公仓或二级分拣分拨功能的二类物流基础设施,补贴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建成的,按实际投入使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补贴50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对实际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承担三级物流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配送功能的末端网点,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资金;

(2)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投资完成情况等;

(3)新建工程项目提供立项备案文件、相关土地手续、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合同、竣工验收、发票等,升级改造项目还应提供改造前后效果对比材料。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市发改委财金贸易和信用科(一类物流)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科(二、三类物流)

第二条 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快递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申报材料

(1)新增投资明细表,相关合同、票据、实物等材料;

(2)对新增投资包括建筑、安装、设备、信息化投入、宣传培训等费用使用情况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物流基础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60%以上的相关材料;

(4)快递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非失信或非经营异常企业,由太原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三条 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A级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或官网公告网页截图;

(2)近三年正常运营,提供上一年度带条形码的会计报告、完税凭证等。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四条 推进物流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推动1200×1000mm标准托盘、600×400mm包装模数等国家标准的应用,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减量化、智能化、标准化包装产品和电子运单。引导建立以托盘、周转筐、笼车、托盘箱等标准化单元器具以及智能包装为依托的社会化循环共用体系,循环共用标准单元器具当月租赁费补贴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鼓励实施物流装备、物流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提升标准化、柔性化、智能化、集约化程度,对新增投资额补贴不超过15%,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材料

(1)标准载具社会化循环共用体系建设情况;

(2)企业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概况;

(3)围绕物流标准化开展的设施设备购置、租赁或升级改造情况,投资明细表、合同(协议)、实物清单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4)快递企业运营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非失信或非经营异常企业,由太原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五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支持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等方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鼓励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或技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

1.申报材料

(1)项目概况,投资情况及投资明细表,发票等;

(2)平台建设内容、投资明细表、服务客户清单、发票等;

(3)供应链创新应用项目资金申请书及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通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资金。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六条 鼓励在居民集中区、乡村设立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和智能信包箱,对规模化经营100个末端网点、300组以上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今后新增加部分,每新增加50个末端网点多奖励15万元,每新布放100组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多奖励10万元。

1.申报材料

(1)提供末端网点外景和内部照片各一张并详细标注末端网点的名称和地理位置并装订成册;

(2)提供与末端网点签订的安全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包括自有和合作型;

(3)购买或自建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的发票复印件;

(4)本企业经营的智能信包箱、智能收件箱(能显示有多少组副柜)的照片,并详细标注所布放的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的营运名称和地理位置并装订成册;

(5)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所在布放地(如学校、商场、小区物业)的合作合同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物流、电商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国际标准编号或国内标准标号;

(2)正式颁布的标准文本正本或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五)旅游休闲

第一条 鼓励景区(景点)、休闲公园等推行管理权、经营权“两权分离”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景区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并对国有景区完成改制奖励10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申报材料

(1)景区改制:旅游景区(景点)完成改革任务的相关材料;

(2)新建项目:新建旅游景区项目完成的相关材料;

(3)新评定的A级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推荐意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总分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旅游景区简况、景区申请、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审核意见);

(4)按规定需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二条 对年度地接人数前5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该奖励以来并游客人天数排名为依据,根据市旅游发展信息中心提供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旅行社在“统计上报系统”填报的“入境游接待+国内游接待”数据进行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进入下一个环节(如有并列,则“入境游接待”排名靠前者优先);

(2)年度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单个旅行社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2.申报材料

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接待人数审核情况。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六)文化创意服务

第一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申报材料

(1)关于产品(服务)技术来源(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和引进技术再创新)情况的有效文件;

(2)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证书;

(3)关于产品(服务)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服务)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评选、认定、奖励)为文化品牌的相关文件。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二条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参考其对我市经济、就业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在领取奖励资金后5年内不迁出本市;

(2)2020年3月24日后新投资(或追加投资)核定落实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2.支持标准

对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数(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0人以上(含20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0人以上(含150)20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0人以上(含100)15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人以上(含50)10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能说明对我市就业贡献的相关材料,须包括:本市户籍员工花名册、员工身份证(或户口办)复印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员工社保的相关凭证;

(2)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署的责任承诺书。

4.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三条 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和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申报条件

(1)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申报奖励资金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基地(园区)内的文化企业数量占基地(园区)内全部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基地(园区)内的文化企业及其配套服务项目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

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基地(园区)内的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2)动漫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依法从事漫画创作、动画创作(制作)、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等;

(3)企业研发的网络游戏是指当年度网游研发企业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2.申报材料

(1)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

入驻企业情况表;

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的相关文件。

(2)动漫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的相关文件。

(3)网络游戏研发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网络游戏审批信息等能证明企业研发的网络游戏获得版号的相关文件;

上线运营的网游系企业自主研发的相关材料;

网游作品视频光盘(须包含实时游戏的视频);

网络游戏在线网址及测试账号,实时游戏截图(不同场景、画面截取至少3张)。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第四条 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1.申报材料

(1)关于影视动画产品在本市立项生产的相关材料;

(2)在本省版权保护部门登记享有版权的文件;

(3)关于影视动画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服务)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与电视台签定的播放协议(协议中须注明播放时段与时长);

(5)由国家(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影视动画发行许可证及播放时间安排表;

(6)所播放影视动画产品的样片(时长不少于10分钟)。

2.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七)商贸服务

第一条 对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销售额超过100亿元、按年销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额超过20亿元、按年零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10名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奖励。

1.支持标准

按照排名,第1—3名给予30万元奖励,第4—6名给予25万元奖励,第7—10名给予2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前10名名单。

第二条 对营业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营业额超过1亿元、按年营业额增长速度等综合排名前1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支持标准

按照排名,第1—3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4—6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7—10名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餐饮业、住宿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前10名名单。

第三条 对实施集中收银的企业,根据营业额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支持标准

对新入库的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按照营业额规模分别给予前三名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市统计局提供的新入库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名单;

(2)企业集中收银相关材料。

第四条 对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

1.申报材料

(1)市统计局提供的百货企业、大型超市企业上年营收及增长情况;

(2)企业提供的营业面积、房屋租赁合同及缴费材料。

(八)会展服务

第一条 我市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二条 对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支持的展会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时间跨度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或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对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米的,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奖励1万元。

1.支持标准

(1)举办展览项目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标准展位500个(含)以上,且展期3天(含)以上的,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举办展览项目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或标准展位300个(含)以上、500个以下,且展期3天(含)以上的,给予办展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举办国际性会议(论坛),参会人员300人以上,国外(不少于3个国家)企业参会人员比例不低于10%,且参会人员在太原市住宿不低于2天的,给予办会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举办全国性会议(论坛),参会人员300人以上,外省(不少于6个省份)企业参会人员不低于50%,且参会人员在太原市住宿不低于2天的,给予办会单位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资金及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综合确定。

2.申报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供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批文;举办场馆出具的实际展出面积和参展商数量,无重大事故、无纠纷说明;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

(2)会议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费用实际结算发票(复印件);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及费用结算发票;酒店提供的住宿人员名单(盖章)等。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九)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的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企业总部必须是2020年3月24日以后新引进的;

(1.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

(1.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2)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行业企业总部按以下标准认定:

(2.1)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2)高端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5)批发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6)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7)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8)房地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2.9)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娱乐、卫生、体育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10)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但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成长性好和较大发展潜力,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2.申报材料

(1)《太原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4)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太原市,不改变在太原市的纳税义务。

3.主管部门及承办科室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企业申报材料除项目资金申请表、企业责任承诺书采用统一模板,其余材料格式、内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核。

3、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4、本实施细则与目前仍在实施的市级服务业各项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5、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3日。本细则有关条款所依据的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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