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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晋城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一、土地政策

制定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属地政府申请,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不能低于征地成本价)。

政策依据:《晋城市降低制造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晋市政办〔2019〕17号)

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1号)

对在晋城注册的企业投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达300万元,竣工后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亩;每亩投资强度达500万元,竣工后奖励投资主体15万元/亩。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前20强的企业,每亩再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晋市政发〔2019〕22号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分类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晋城市降低制造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晋市政办〔2019〕17号)

二、财政税收政策

对直接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鼓励类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年度纳税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4%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进行扶持;年度纳税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6%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进行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对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70%进行扶持。

对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且其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将上市募集资金的50%(5000万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市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晋市政发〔2017〕12号

用足税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支持农村旅游业发展。对新获批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6号)

培育“文化晋城”品牌。……对新建的文化体验、文化度假区,给予一次性100-500万元奖励。

加大旅游招商力度,以项目带动产业。……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等企业的特别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新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0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办发〔2018〕7号)

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对缴纳税收首次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

3.支持协同创新。……对研发投入总量和强度前10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奖励。对园区和企业投资建设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鼓励园区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建立产业、企业和优质项目在市域内转移置换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原有企业进行跨县(市、区)入驻园区所产生的产值划归工商登记所在地,税收按园区所在地和原在地七三比例分成。

完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首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的0.5%对上市企业予以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在沪深两市主板实现IPO上市,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扶持。在科创板完成注册制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晋城市行政区域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经认定后参照国内主板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冶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6.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晋市政办〔2019〕27号)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对申报上一年度网络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发展目标清晰、潜力明显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销售总额3%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26号)

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晋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少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8〕18号)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按国家、省实际拔付经费的20%和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的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按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市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我市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且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等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争取到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将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主要产品拥有在有效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1项或II类知识产权3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孵化机构。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孵化机构每孵化一户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研发平台,补助上浮20%。

支持建立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市政办〔2018〕48号)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8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按照当年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的扶持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研发创新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非煤企业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万元。上年度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转型升级支持。对企业实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完工或当年工程进度完成60%以上的工业转型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即期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非煤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实现利税增长5%以上的企业,追加奖励30%。

政策依据:《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晋市政发〔2019〕22号

三、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政策依据: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办发〔2018〕7号)

完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1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为光机电和大数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最高80%的风险补偿。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其完成股改并在山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首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的0.5%,对上市企业予以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晋城市降低制造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晋市政办〔2019〕17号)

四、人才政策

一、对引进的驻晋城工作院士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200万元安家费、每年40万元工作津贴、20万元生活补助。

二、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20万元工作津贴、10万元生活补助。

三、对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10万元工作津贴。

四、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10万元工作津贴。

五、对来创新创业或开展技术项目合作、技术指导交流的高层次人才,资助往返国际、国内交通费,生活补贴和60%的工薪(以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六、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资助5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资助30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省科研经费资助的产品研发项目给予1:1的的科研经费配套并免费或协调提供研发实验、小试、中试场所。

八、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晋城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团队,市政府以投资入股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限额1000万元。

九、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晋城投资建设项目用优先提供土地,给予贷款贴息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以及最高为500万元的创新科研成果转化资助。

政策依据:《晋城市招才引智十条激励政策》晋市政发〔2017〕12号

鼓励旅游企业和高等院校共建旅游人才教育基地,对成效显著的合作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高层次人才带自主知识产权来我市创办文化旅游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省、市重大文化旅游产业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创新创业综合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储备高学历旅游人才,旅游企业引进储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按照企业为储备人才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单位缴纳部分)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

实施人才激励机制。设立人才专项资金,为在晋城创业工作的各类装备制造高端专业人才颁发荣誉市民证书,给予住房、“五险一金”补贴和医疗补助,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设立市级中高端人才服务中心,为中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晋城的工作生活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晋城各院校围绕装备制造业紧缺工种设立学科和专业,给予一定额度补贴。鼓励在晋城注册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开办装备制造专题培训,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政策依据:《晋城市关于加快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9〕14号)

对帮助我市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的中介机构和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支付佣金。对成功引进的入驻晋城工作外国院士和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给予50—150万元生活补助;对来晋城创新创业或开展技术项目合作,技术指导交流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资助往返国际、国内交通费,生活补贴和60%的工薪(以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同性质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8〕18号)

按照我市转型发展方向,面向国内外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和能够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并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并根据研发项目的质量、前景给予一定的项目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给予30万元资助,并根据研发项目的质量、前景给予一定的项目研发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市政办〔2018〕48号)

吸引激励更多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每三年召开一次企业家大会,表彰20名优秀企业家、10名功勋企业家,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晋市政发〔2019〕22号

五、开发区政策

对进入我市工业园区的项目,新增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亩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奖励15万元;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前20强的,每亩再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各承担50%。

政策依据:《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晋市政发〔2017〕12号

第一章支持企业落户

(一)初创企业孵化扶持

1.企业孵化扶持。初创企业可申请孵化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为300万元,仅限于开发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申请扶持的初创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经开发区专家委员会评估为重点孵化初创企业。

2.专项基金扶持。初创企业可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将给予最高900万元的股权投资扶持。申请基金扶持的初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万元,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将通过专业化、市场化手段评估决策。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股权退出原则上按照市场化手段确定。

(二)企业迁移补贴

3.落户企业是由晋城以外区域迁移至开发区的,根据落户企业在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购置土地费用)的30%给予迁移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为500万元。.申请补贴企业在开发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发放迁移补贴。

(三)房租减免奖励

4.开发区为首次落地企业提供办公、生产用房房租减免奖励。具体为提供最长24个月、最大1000平米的办公、生产用房房租减免奖励。申请奖励的初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经开发区专家委员会评审具有孵化潜力。

5.由晋城以外区域迁移至开发区的新落户企业可以申请办公、生产用房房租减免奖励。具体为提供最长24个月、最大2000平米的办公、生产用房房租减免奖励。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

(四)企业用地奖励

6.新落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可单独选址供地。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企业,亩均投资强度实际达到37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亩10万元奖励;亩均投资强度实际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亩15万元奖励。

第二章支持企业快速成长

(一)企业成长奖励

7.对初创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200万元的,开发区给予其成长奖励。成长奖励总额为初创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8.落户企业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8%给予企业成长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10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特别说明:区内现有企业新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后,停止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不得享受企业成长奖励。

(二)企业扩产奖励

9.企业贷款贴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首次申请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持,自贷款批准之日,开发区给予企业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开发区纳税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科技奖励

10.对入区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主导创制、参与创制国家标准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主导创制、参与创制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

11.支持入区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光机电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支持企业升规扩产

(一)企业升规奖励

12.对已入企业信息库的规模以下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开发区给予其30万元奖励。升规当年首期奖励15万元,下一年度持续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再奖励15万元,如果下一年度不符合规模以上企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次奖励拨付并退回首期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升规奖励。

(二)企业扩产奖励

13.企业扩建奖励。企业扩建有效期内(最长为三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完工并正式投产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贴,最高为500万元。

14.企业贷款贴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持,自贷款批准之日,开发区给予企业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为200万元。申报扩产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支持企业提质经营

(一)提质经营奖励

15.按企业比上年度年产值增加额予以奖励,增加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15万元奖励。

(二)高管人才奖励

16.开发区给予提质经营的企业高管人才奖励。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按高管人才当年度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按高管人才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奖励;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按高管人才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三)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7.区内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18.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五章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20.开发区鼓励区内注册超过五年的企业开展整体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购置土地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整体产业转型项目、技改项目,申请当年完工并正式投产,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扶持,最高扶持为2000万元。每企业只可进行一次转型发展扶持申请。

第六章其他优惠政策

(一)专业招商机构奖励

21.专业招商机构引入企业被判定为光机电产业链集群类企业的,引入一家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中介奖励;引入两家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的中介奖励;引入三家及以上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的中介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5000万元。

(三)招商中介奖励

23.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中介奖励。单个奖励最高为500万元。

(四)以企招商奖励

24.主导企业引入上下游相关企业可以获得招商奖励,按照被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引入一家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中介奖励,引入两家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的中介奖励,引入三家及以上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9%0的中介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5000万元。(注:开发区内存量主导企业也可申请此类政策奖励)

25.入驻开发区的主导企业在与入区上下游企业产生实质性业务往来时,根据已经完成的供需合同订单税务发票总额的6‰给予采购方企业奖励。申报扶持的企业应为2019年后新注册企业且在开发区纳税满两年,奖励最多可享受三年,奖励总额最高为5000万元。

(五)其他

29.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或带动性强、示范效应显著、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政策依据:《晋城市光机电产业优惠政策(试行)》(晋市政办〔2019〕30号)

(十)支持开发区外资项目落地。

30.每年切块单列全市开发区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对开发区内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此规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土地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政策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8〕18号)

六、行政审批

九、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1.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晋城市降低制造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晋市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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