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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忻州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精简版)

一、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3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但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政策依据《定襄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定政发〔2017〕7号

2、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省、市、县重点项目,土地计划指标有限予以保障。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市政府审核确定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中共五台县委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发〔2019〕7号

3、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用地限额规定,用地10亩以内,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用地20亩以内,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的40%扶持企业发展;用地30亩以内,县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能带动我县转型跨越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

政策依据《五寨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奖励办法》五政发〔2012〕9号


二、财政税收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60%;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60%。

政策依据《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忻政办发〔2014〕20号

2、从2019年起,区级财政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推进意见》忻府政秘发〔2019〕9号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3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其它情形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年度纳税额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5%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政策依据《定襄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定政发〔2017〕7号

4、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原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25%。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费比例综合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五台县委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发〔2019〕7号

5、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5000万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更大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除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县级部门收取的县财政所得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全免,县级部门收取的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缴省、市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政策依据《五寨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奖励办法》五政发(2012)9号

6、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可继续延续实施一年。

政策依据《中共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岢发〔2018〕16号

7、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岢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岢脱贫攻坚组〔2013〕3号

8、对于本县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且稳定就业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县财政局按每年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奖补。本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岢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岢脱贫攻坚组〔2013〕3号

9、转型创新项目奖励:新上转型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对应其新增税收,企业增值税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项目获利年度起,由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年全额奖励,第2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实行第1至第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实行第1至第3年全额奖励,第4至第5年半额奖励;为鼓励各类企业新上大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对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转型项目或新上新兴产业项目产品填补全省空白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由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5年内全额奖励;新上扶贫类项目、绿色农牧产品加工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至第2年全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新上扶贫类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参照转型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河曲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政办发〔2018〕93号

10、初期入驻企业在繁峙县域内租赁厂房的,县政府代企业缴纳5年房租,房租根据目前市场价格初定为每年每平方米50元。5年后,企业还需要继续租赁厂房的,县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再行议定。

企业自建厂房的,县政府协助办理用地手续,厂房建成投产后,按厂房评估价(不包括土地出让价格)的30%给予补贴。

11、入驻企业机器设备需政府帮助购买的,可申请县政府进行购置,但产权属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企业前5年每年按政府投资总额的6%支付贫困户的资产性收益。入驻企业自行购买的机器设备(不包括产业转移搬迁的旧设备),产权属企业所有。对新购置的缝纫机每台按购置费的60%进行补贴,对新购置的价格在1-3万元之间的特殊机器设备按购置费的50%进行补贴。但企业必须服务本地至少达到5年,如达不到5年,退还机器设备购置补贴费用。

政策依据《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繁峙县手工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的通知》繁政办发〔2019〕58号


三、金融支持政策

1、设立区级技术研发奖励基金,鼓励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技术中心建设。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忻州市忻府区委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府区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府发函字〔2019〕8号

2、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开发区财政安排初始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忻府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选择驻忻各金融机构为合作银行,使其单笔担保能力达到1000万元,为转型项目进行融资担保。

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积极争取市政府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支持我区项目建设。区政府设立500万元,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切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道。

政策依据《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扶持转型优势项目企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府政秘发〔2017〕149号

4、市财政每年至少预算1000万元,并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作为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政策依据《原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原政发〔2018〕37号

5、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在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小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五台县委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发〔2019〕7号

6、对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山西民营企业制造业30强、山西民营企业服务业20强的,在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县财政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五台县委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发〔2019〕7号

7、产业基金:县政府引导创立产业基金,对处于起步阶段且属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按程序通过审核给予基金支持。
政策依据《河曲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政办发〔2018〕93号

8、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奖励。一是对在岢岚研发并申报的各类专利,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贡献大小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贴。二是对在岢岚生产的产品,当年新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同一商标或品牌不兼奖);对当年新认定“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是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岢岚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岢政办发〔2017〕20号

9、支持鼓励企业在岢岚建立多种形式的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以下简称“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扶贫车间(企业、就业基地、机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或奖励)、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奖励。

政策依据:《岢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岢脱贫攻坚组〔2013〕3号

10、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岢发〔2018〕16号

11、凡在新三板、E板、创业板、主板等成功上市的,对在中小企业版、创业版上市的企业、对在新三版上市的企业、对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除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外,有关上市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2、支持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控制风险参与国际竞争。为支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对我县企业贸易出口、承揽国际工程和境外投资办厂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费给予20%的补助。

13、对民间资本新设立的注册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规模扩大到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县政府要按照担保贷款额的0.2%的比例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保德县委、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发〔2016〕27号)

扶贫产业园:首批入驻可安排当地100人以上就业且贫困人口不低于15%的企业新购设备由政府按照采购价格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贴,不达100万元经园区与入驻企业协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贴。补贴资金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兑现。

生态文化旅游园区:(1)首批入驻园区自建厂房的前30家企业,视企业投资规模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90万元。(2)入驻企业在回购厂房时,需金融支持的,园区管委会制定相应办法,给予积极支持。(3)入驻企业需扩大生产规模,出现流动资金短缺需金融服务时,由园区管委会帮助协调金融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应支持服务。

政策依据《代县轻工(纺织)行业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暂行办法》代政办发(2018)40号


四、人才政策

1、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入职后三年内开发区免费提供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

2、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落地3年后在开发区自主购买住房的,按照人才类别分别给予A类50万元、B类30万元、C类20万元的购房补贴。

3、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区创新创业高学历人才给予津贴扶持。博士后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连续奖励3年。

4、入区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项。参加国内有影响力的进修培训,培训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

5、凡入区自主创办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转化类企业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创业奖励10-100万元,并免费提供创业孵化场地,面积100平米以内。

6、入区创新创业人才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山西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级奖励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

7、入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职在开发区创新创业,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3年内每年按100%予以补贴,后3年每年按50%给予补贴。

8、开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参加休假疗养活动,每年提供不少于两周的休假疗养时间。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9、凡在开发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工作站,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的建站补贴和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

政策依据《忻州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政策(2018年版)》忻开管发〔2018〕84号

10、鼓励企业引进服装产业高级人才,在同一企业服务期满一年的业务骨干、技术人才等,可享受静乐县城市保障性住房租房、购房政策。根据2017年县政府出台的《静乐县公共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每月2元/㎡,水、暖、电、物业等费用自理。

政策依据静脱贫攻坚部〔2019〕15号

11、入驻生态文化旅游园区企业如果符合就业扶贫和人事扶贫相关政策,人社部门通过多种招聘方式,免费为企业招聘员工;对符合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拟就业人员,企业可在人社部门指导下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达到相应要求的,人社部门给予每人2300元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代县轻工(纺织)行业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暂行办法》代政办发(2018)40号


五、开发区招商政策

1、凡被认定为新上转型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项目获利年度起,第1年全额奖励,第2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实行第1至第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实行第1至第3年全额奖励,第4至第5年半额奖励;对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转型项目或新上新兴产业项目产品填补省内空白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实行5年内全额奖励。

2、鼓励区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现代物流项目、现代金融项目、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电子商务项目、研发设计项目、健康养老服务项目和航空产业项目,经认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企业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实行第1至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第1至3年全额奖励,第4至第5年半额奖励。

3、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开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开发区的总部性企业,经认定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与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奖励企业。

4、对从区外通过产业转移搬迁到开发区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总投资在1000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20%的补贴;总投资1亿-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50%的补贴;总投资5亿-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70%的补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100%的补贴。每个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搬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依据《忻州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政策(2018年版)》忻开管发〔2018〕84号

5、扶贫产业园:首批入驻并可安排当地100人以上就业且贫困人口不低于15%的企业,县政府代企业缴纳2000m²以内(含2000m²)厂房租赁费三年,期满后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支付租赁费;鼓励企业在园区新建企业。首批入驻可安排当地100人以上就业且贫困人口不低于15%的企业自建厂房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生产厂房部分建成投产后,按厂房评估价(不包括土地出让价格)30%予以补贴。厂房建设标准及补贴由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6、生态文化旅游园区:(1)园区统一代建部分厂房供入驻企业短期借用。为了保证代建厂房投资10%的年回报率,借用的厂房(生产用房、生活用房),按每月每平米不高于10元协商确定;两年后回报费收取另行商定。(2)园区代建的广房,鼓励入驻企业尽早回购。广房回购价格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评估单位的评估价格执行;如果评估价格与成本价相差较大,按照成本价上浮10%的价格回购。(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厂房。具体办法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商议确定,必须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造价。建好的厂房由园区统一出借,统一管理。

政策依据《代县轻工(纺织)行业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暂行办法》代政办发(20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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