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首页 > 新闻头条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新闻头条
2021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省级篇)

目 录

一、优化投资环境

二、土地方面

三、要素成本方面

四、减税降费方面

五、财政金融

六、科技人才方面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二)半导体产业

(三)大数据融合创新产业

(四)新材料产业(碳基、生物基、特种金属)

(五)光电产业

(六)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七)智能煤机制造产业

(八)节能环保产业

(九)光伏产业

(十)通用航空产业

(十一)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

八、现代服务业方面

九、特色现代农业方面

十、文化旅游




一、优化投资环境

1.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 本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 保障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晋发〔2018〕2号)

6. 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增加区域环评、区域能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作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增加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评价等企业承诺事项。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简化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推行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可开工”。(晋政办发〔2019〕41号)

7. 开展“3545”专项改革。申请新开办企业实现省级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他不动产登记逐步实现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晋政办发〔2018〕42号)

8. 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重点工程所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晋政办发〔2021〕39号)

二、土地方面

9. 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有关规定,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晋政办发〔2020〕4号)

10.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低于所在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晋政办发〔2018〕31号)

11.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晋发〔2018〕37号)

12. 按原地类管理,支持光伏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晋政办发〔2018〕31号)

13. 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晋政发〔2019〕23号)

14. 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控和管理。通过土地整治所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调控,制定指标调剂交易办法和价格管控机制,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平台,区别情况明确调剂交易政策。对于山西综改示范区以及重大转型项目,加大统筹调剂力度,适当限定指标交易价格,予以倾斜支持。各开发区的占补平衡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优先保障。(晋政办发〔2018〕1号)

15.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6.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17. 用地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土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增量指标配置与项目质量数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相挂钩。探索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新建工业类项目优先“标准地”出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报批先行用地并在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晋政办发〔2021〕39号)

18. 指导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三、要素成本方面

19. 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加快培育壮大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

20.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推动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晋政办发〔2018〕119号)

21. 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推动实现流量资费下降30%以上、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晋政办发〔2018〕119号)

22. 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

23. 用能保障。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根据国家分解下达我省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省级合理分解、市级负责安排,应保尽保省级重点工程用能指标.对区域能评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符合要求的项目,实行节能承诺备案管理。(晋政办发〔2021〕39号)

24. 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强化新兴产业用电交易服务,通过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对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实现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四、减税降费方面

2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晋财税〔2019〕1号、晋政发电〔2020〕3号、晋财税〔2021〕3号)

27.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55号)

28.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55号)

29.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30.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31.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

32.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3. 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将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外商扩大投资。(晋政发〔2019〕23号)

34.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5.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6. 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和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税费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结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37. 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五、财政金融

38.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是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二是在我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军民融合、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一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二是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参照贴息方式支持比例,给予补助。三是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四是对我省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晋政办发〔2018〕49号)

39. 重点实施八大技术改造专项,通过重大项目带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智能制造示范专项重点推广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改造;绿色制造推广专项重点实施清洁化生产、节约能源、水资源利用高效化、资源循环利用等改造;两化融合及信息化专项重点推动企业信息化改造、企业上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工业转型强基专项重点发展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等工业基础能力;服务制造创新专项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新模式;军民产业融合专项重点提升军工高技术产业化、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民参军等;技术创新提升专项全面构建创新体系,重点推动创新领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产出等;产业集群发展专项重点围绕产业集群服务能力提升、传统产业集群提质改造、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三个领域,进一步夯实集群服务能力,强化集群规模效益,提升集群发展水平。省财政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层级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晋政办发〔2018〕49号)

40.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1. 资金保障。财政和金融主管部门要切实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探索建立重点工程贷款融资专项,适当安排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和PPP试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项目,省直主管部门要“一项一策一专班”做好服务。(晋政办发〔2021〕39号)

42. 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43.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功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降至1.5%以下。探索建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44. 支持民营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省级财政对当年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省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再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持续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45. 根据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和对接资本市场需要,积极引入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做好拟上市公司培育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上市、挂牌。落实奖补政策,对新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六、科技人才方面

46.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47.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4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120号)

49.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晋政发〔2019〕23号)

50.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6〕70号)

51. 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 由民营企业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办法给予奖励。我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到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生, 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每人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晋财教〔2020〕96号)

52.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可由相关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管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晋政发〔2019〕23号)

53. 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核定的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晋人社厅函〔2019〕1093号)

54.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数额为3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数额为60万元。(晋政发〔2018〕28号)

55. 大力支持企业引才聚才。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的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以入编事业单位。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40%给予补助,全职引进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柔性引进每人每年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级财政按照双方正式合同约定给予佣金补助,每引进一人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在省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同级财政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每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其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晋工作,可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 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

56. 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破除“四唯”倾向,强化结果导向,建立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励标准由1:1提高到1:10,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其他较大创新成果和应用成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我省新当选“两院”院士、新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和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者,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特殊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补助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8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对出站后留(来)晋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费、10万元项目资助。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可直接参评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对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8万元、3万元补助。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和生活补助为税后所得。(《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 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

57. 解决人才现实问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实行计划安置,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实行对口安置;原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积极协调省内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暂时无法安置的,由同级财政发放生活补贴。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首次入学可选择学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力度,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 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

58.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59.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60. 持续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全面兑现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61. 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111”“1331”“136”三大创新工程,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62.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63.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子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64. 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我省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5. 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6.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7.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8.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9.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70.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71.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2. 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3.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半导体产业

74. 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75.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76.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77.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晋政发〔2020〕20号)

78.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晋政发〔2020〕20号)

(三)大数据融合创新产业

79. 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打捆与数据中心开展交易;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部分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5:2:3的比例给予相应支持。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实行数据中心整体打包给予目标电价支持。(《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0. 对5G领域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晋政发〔2019〕21号)

81. 支持5G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不超过1亿元的资助。对本地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助。(《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晋政发〔2019〕21号)

82. 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3.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4.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5. 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6.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7.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市场拓展,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8.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9. 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90. 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打造创新产业政策、集约要素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的核心载体。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产业基地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91. 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92.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费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四)新材料产业(碳基、生物基、特种金属)

93. 引导新材料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4. 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新材料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创新项目可优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5. 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对新材料企业优先安 排供地,在供应工业用地时, 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各市确定的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6. 加快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新材料企业,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省内购买企业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7. 鼓励新材料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奖励的,按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按新增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8. 鼓励民营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新材料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新材料企业,在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9. 搭建产融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我省新材料行业重点企业和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为新材料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投入。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改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实现股权融资,建立支持我省新材料企业顺利上市的良好政策环境和持续有效的推进保障机制。(《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0. 加快初期市场培育。积极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保险公司介入,采用投保赔付方式增强下游应用企业信心,提高新材料产品应用积极性。定期组织新材料产业对接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上下游企业间互动交流。开展材料生产企业与设计、应用单位供需对接,支持材料生产企业面向应用需求研发新材料,推动下游行业积极使用新材料,促进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一体化。(《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1. 推动对外交流合作。引导省内新材料产业上下游企业“走出去”,加强与省外优势企业交流合作,对标新材料领域先进企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积极融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学习借鉴新材料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发展的先进经验,努力掌握新材料领域的新技术、新方向,补齐短板弱项。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具有国际性、全国性的论坛、会议和大型展会,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品牌影响力。(《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2. 强化人才培育引进。依托省、市两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有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联合培训新材料产业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培育一批政治素质好、市场驾驭力强、具有战略眼光的优秀企业家队伍。鼓励优势企业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领军人才。引导和鼓励企业设立新材料产业专家工作(研究)站,组建新材料产业创新团队,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3. 加强国际新材料创新合作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引导,支持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京津冀、环渤海协同发展,促进新材料产业人才团队、技术资本、标准专利、管理经验交流合作。支持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大型国际新材料科技合作计划。鼓励国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新材料研发中心和新材料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加强与新材料产业发达省市的园区、企业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特色,形成战略发展同盟,实现地区错位、协同发展。(《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

104. 发挥“山西工业云服务平台”作用,完善新材料产业产销对接机制,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与协同合作。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技服务机构等,建设开放共享的新材料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供需双方对接,推进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推进新材料装备生产企业与材料生产企业联合攻关,突破关键工艺与专用装备制约,提高新材料的供应保障能力。探索吸纳各类社会资本组建省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运营公司,推动科技成果就地快速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

(五)光电产业

105. 对接国家电子制造业行业规划,对接各市规划目标,编制电子信息制造业十四五规划,在我省光电领域争取获得国家支持,聚焦支持“六新”潜力行业、新增长点突破性项目。(《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6. 鼓励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在土地租金、生产厂房、信贷优惠担保等方面加大对光电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将光电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名单,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7. 依托产业联盟组织开展产业链创新协作、产用对接、政策解读等活动,为光电产业链合作提供优势和基础。进一步推广复制光伏产业联盟理事单位潞安太阳能、晋能科技与业内先进企业合作模式。(《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8. 采取“以商招商、联盟招商”等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功能链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引进落地。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聚集和引领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迅速形成产业生态。(《山西省工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

15364937737 19934973583

邮编:030006

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文旅大厦A座二层